人大代表建议立法强制公共场所投保
本报讯 记者李天君、于木子、冷雪冰报道:深圳南山“2·27”火灾事故死伤共18人,发生事故单位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老板发生事故后逃跑,死伤人员除4人因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获保险公司赔款外,其他人员家属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记者昨天获悉,在深圳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孟龙、陈天乐等建议制订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据介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在西方国家,已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或缺的风险管理手段。俄罗斯、韩国等国家均已立法强制公共场所投保该险种,形成了有效的社会风险管理机制。
孟龙等表示,目前深圳市通过立法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确定为强制保险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已基本成熟:《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提出,可以用行政、立法等强制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公众责任等保险业务;深圳是保监会确定的责任保险试点城市之一;2007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7]171号),要求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中,同时要求各公共娱乐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所属企业和监管对象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编辑:(小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