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提醒,市民消费后向商家索取发票未果,可到税务部门投诉或拨打12366进行举报
本报讯 在经营场所消费,向商家索要发票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近日市民李小姐却遇到了一件怪事:消费后她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对方竟要收取15元费用。
据李小姐反映,4月8日傍晚她和同事到位于锦龙
路的某水乡风味馆吃晚饭,埋单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该店老板说要多交15元钱。李小姐提醒他开发票是商家应尽的责任,不应由消费者多支付费用,老板立即回答说这是行规。李小姐纳闷了,难道这是新出的规定,自己不清楚。
记者走访顺德各大餐厅发现,由于物价上涨,现在饮食生意利润已经逐渐下降。一些规模不大或不正规的餐馆考虑到自己的利润,当顾客消费后索取发票时,要么推托发票用完,要么直接给收据搪塞。那么,商家开具发票另外收费是合法吗?笔者就此事咨询了顺德区地税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名工作人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消费后,任何经营场所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或者加收发票费用,不管消费额多少,商家都必须开具发票,否则便是违反了税务管理规定。如商家要求另外交付金额更是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商家不开发票的情况,消费者则可以向顺德区税务部门投诉,同时也可以拨打12366进行举报。(李婷)
(编辑:李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