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记者从佛山市建设局获悉,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布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同意,佛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方式在原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由原来购房款2%下降至1%。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针对2008年2月1日起(含2月1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已按照购房款 的2%缴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退还多缴纳的款项。 (编辑:日月)
前日,记者从佛山市建设局获悉,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布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同意,佛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方式在原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由原来购房款2%下降至1%。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针对2008年2月1日起(含2月1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已按照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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