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政协委员认为,虽赋予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但因行使条件笼统和不完备而难以操作
本报讯 记者 欧阳四平报道:“虽然《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充分自主用人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用工自主权却成为一句空话,长此以往,将使企业失去竞争力,使劳动者因没有竞争的压力而失去前进的动力。”深圳
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张灿坤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力。
企业担心如何保障用工自主权
今年开始生效执行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新法”),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新法颁布实施也引起诸多争议,其中,有人认为新法矫正过度,过于偏袒劳动者,而给了资方很多限制。在新法实施前夕,很多企业变相裁员或变相将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年限归零。如华为、家乐福、沃尔玛等就出现了“裁员”事件。
难道真是这些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对举措吗?政协委员张灿坤认为,绝大多数的企业是乐意守法经营的,也是懂得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既是利益矛盾的双方,又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这一真理的。对于这些守法经营的企业来说,他们所担心的只是“如何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问题。
新法规定不够完整而难以操作
张灿坤认为无论是《劳动法》还是新的《劳动合同法》都赋予了企业自主用人权。但在实践中,用工自主权却成为一句空话。那些能力不足者、消极怠工者、不服从管理者在企业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的规定,恰好赋予他们消极呆在企业的权利。长此以往,将使企业失去竞争力,使劳动者因没有竞争的压力而失去前进的动力。
张灿坤认为,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所构建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体系是不完整的,首先是劳动者即时解除权太过随意,甚至无须履行通知程序,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作。《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却未明确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劳动者辞职权要提前30天通知,但却未规定不提前通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虽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但因行使条件笼统和不完备而难以操作,比如,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企业则可即时解除合同,而司法实践中,企业最终难逃赔偿的责任。

上图:劳动者会不会因没有竞争的压力而失去努力工作的动力?
王磊/摄
(编辑: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