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最高可罚2万
本报讯 据《华商晨报》报道:《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终现庐山真面目。
前天,商务部公布了办法的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与之前坊间流传的内容较一致,不过,在处罚方面最高额是2万元,而不是之前所传的3万元。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里看到,“办法”对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进行约束。和此前透露的一样,约束的范围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办法》明确,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且塑料购物袋应明码标价。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的价格,但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且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为此,《办法》规定,有关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规定的,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20000元不等的罚款。《办法》真正出台后,相关的商务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截至4月14日,将从6月1日“限塑令”执行日开始正式实施。 (郭蕾 王莉)
(编辑:xia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