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上航与下属飞行员涉案35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案尚未了结
本报上海消息 记者阮巍、通讯员李鸿光报道:昨天,东航对其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不正常”事件,首次公开承认存在人为因素,有消息称返航实因飞行员不满待遇集体罢飞。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又受理了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航公司),与下属李国坤、单子光等9名飞行员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涉案总金额达3500余万元。据悉,该公司还有10名飞行员提出辞职,目前尚在仲裁阶段。
上航公司诉称,飞行员是属于特殊性质的高技能人才,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能力培养和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公司与上述飞行员均签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有相关约定。在2007年8月前后,上述飞行员先后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随即不再到公司上班。同年9月,公司分别复函上述飞行员表示“不同意辞职请求”。
上航公司认为,公司为飞行员的成才,付出了高额的培训费用。而众多飞行员一齐向公司提出辞职,不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给众多乘客的出行造成不便。为此,上航公司对这些提出辞职的飞行员,分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或每一位飞行员给予近400万元“天价”赔偿。
目前,法院尚未开庭或未收到上述飞行员的答辩状。一位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签署有劳动合同书,按照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违约者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含经济赔偿部分),但从实践上,看双方的约定飞行员需向航空公司支付赔偿款,但原有约定赔偿标准70万元至210万元,远远无法弥补航空公司的损失;而飞行员集体一块辞职“跳槽”,势必给公司正常的营运航班减少带来负面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认为:随着民航业的迅速发展,飞行员成为稀缺人才,成为航空公司竞相争夺的稀缺资源。我国飞行员有1万多人,机长更少,严重供应不足。飞行员跳槽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飞行员的供求严重不平衡。董保华建议:飞行员流动应当将两个用人单位——即原用人单位和拟用人单位推向前台,让两家航空公司进行谈判,建立飞行员流动“转会”制度,不能让飞行员直接参与纠纷和诉讼,以实现飞行员队伍的稳定。
(编辑:李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