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调整交纳党费档次,首次规定
据新华社电 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公开发表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党费收缴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党费收缴规定》对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税后月收入400元(含)以下的按0.5%,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的按1.5%,800-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纳党费。这次调整,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新修订的《党费收缴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调整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作这样的调整,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
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党费收缴规定》还首次提出,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
该《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编辑: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