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咏麟演唱会取消数月迄今无处理意见
本报湛江讯 昨天,记者从湛江市有关方面获悉,原定去年12月15日晚举办的谭咏麟“不见不散”演唱会未能如期举行,而主办方就“退票”还是“重演”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湛江观众郑某因此状告演唱会主办方、承办方和香港艺人谭咏麟。3月31日,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
院受理了此案。
去年11月上旬,“不见不散”演唱主办方广东深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承办方湛江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相继在湛江主流媒体发布“谭咏麟演唱会将于2007年12月15日晚20时15分在湛江体育中心举行”的广告。郑某于2007年12月11日在湛江市体育中心中门票房购买了两张票价为400元的一等票。
12月15日晚7时许,郑某赶到湛江市体育中心时,却看见主办方贴出的演唱会取消的公告。现场还不断广播着“谭咏麟演唱会因故改期,主办方承诺有关事项将在最短时间内在各大媒体公告,请大家尽快离开现场,回家静候佳音”。大批从茂名、湛江各县市等地赶来的观众也像郑某一样,待赶到演出现场才得知演唱会已取消。
“我们歌迷在煎熬中等待了四个月,始终以最大的耐心和宽容等待演唱会能重开,尽管重办都属违约。”郑某表示,实在是“忍无可忍”。他说,事发至今已数月,有关部门也表示,演唱会“将会重开”,但每次的诺言都落空。郑某认为,“演唱会既然取消,就应该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退票给观众。但是,如今既不重开也不退票,简直是视消费者为‘玩物’,显然构成对消费者的商业欺诈”。
据了解,郑某在起诉状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演唱会票价的“两倍”即1600元,以及因此产生的误工、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赔偿等5000元,两项共6600元,并要求三被告在原发布广告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承认被告方已构成对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袁增伟 许晓蕾)
(编辑:班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