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湘敏
报上有这么一则消息:忙完一天工作,深圳白领蔡小姐下班时对同事们说:“去顶头尚丝那里有点事。”同事问:“老板今天约你?”见同事们一脸狐疑,她知道大家误会了,赶紧解释,她要去的是一家发廊,去做头发。哦,原来如此。
“一声叹息”,似乎与发廊主人的预期不对等。这不,为吸引顾客眼
球,让店名入脑入心,他们绞尽了脑汁。于是,在南山区,才有了“飞发走丝”;在龙岗区,才有了“今日说发”;在福田区,才有了“最高发院”……
深圳如此,其他地市若何?笔者所在城市,就曾有一美容美发店取名“犯发”;发廊招牌这般,其他行业怎样?笔者所在城市又有一花店,店名曾叫“拈花惹草”。
平心而论,店名追求新奇,本无可非议。但是,某些“创意”,究竟是不是“独到”,很值得玩味。也许,某个谐音店名,对成年人来说,看后可引起会心一笑,但对正在接受新知识的孩子来说,是不是一种负面影响,甚或是一种误导,就很难说。
而一些谐音词和双关语,虽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违法,但明显是对传统文化和社会责任的轻贱,以及对道德准则和人文底线的超越。报道称:住在“飞发走丝”附近的王小姐,在受到好友之约时吓了一跳,“非法走私”可不是闹着玩的。创意无忌,民心有忌。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