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动物肖像权不受保护
本报深圳讯 一雄性白色比熊犬的主人以某宠物化妆品公司侵犯该狗肖像权为由,起诉某化妆品公司及某实业公司侵权。记者昨日获悉,在这起日前在深圳福田法院一审终结的特殊案件中,法院并不支持保护动物的肖像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提交一本
《宠物世界》,主张该期《宠物世界》杂志封面上刊登的比熊犬照片系由其提供的,该封面上的犬只即原告所饲养的比熊犬。原告认可其对比熊犬的拥有不具有唯一性。原告主张被告某邦达公司生产的宠物浴波外包装上的比熊犬照片即系其所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被告某邦达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用于营利,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被告某邦达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主张其从2007年7月开始生产宠物浴波,其使用的是一个朋友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而非原告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宠物世界》杂志封面上刊登的比熊犬照片系由原告提供,原告无法证明被告使用在宠物浴波外包装上的比熊犬的照片就是其所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系建立在其所饲养的比熊犬享有肖像权的基础上衍生而来,但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并不保护包括比熊犬在内的动物的肖像权。原告如主张被告使用了其所拍摄的由其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应属著作权纠纷而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高靖)
(编辑:班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