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新法规定,对于拒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拘留(资料图片)本报记者 林桂炎 摄
新《民事诉讼法》4月1日正式施行,广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通讯员穗法宣报道:与处理群众日常纠纷关系最为密切的新《民事诉讼法》,4月1日正式施行。据悉,去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共有19个条款,其中涉及执行或与执行有关的条款共11条,约占修改总条款的58%。
对于本次修改,法律界人士纷纷对此予以充分肯定,认为该修正案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鉴于执行难是目前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跃南,详解新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统称“旧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统称“新法”)。
强制执行可“立即执行”
旧法规定:执行员应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于是,就有“老赖”在接到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后,钻法院要求的履行期限的空子,故意隐瞒、转移财产,造成法院强制执行时,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新法第216条规定:强制执行可“立即执行”,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时,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新法第2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罚款增10倍可拘留“老赖”
旧法规定:对“老赖”个人罚款最高1000元,单位罚款最高3万元,可以说“不痛不痒”。“老赖公司”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毫发无伤,因为依照旧法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只能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这已不足以震慑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
新法第104条第一款:新法将对“老赖”的罚款的金额增加了10倍。对于仍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拘留。新法大大强化了强制措施的力度。
认为执行不当可提书面异议
旧法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存在违法行为,或有执行不当等情况的,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程序和要求。
新法第20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刘跃南说,根据这个规定,广州中院执行局已开始着手调整工作职能,从各个民商事部门抽调了一批骨干,专门成立了一个复议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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