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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案重审再次开庭,法官表示对案情已有详尽了解将择日宣判
本报佛山讯 记者叶静报道:前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佛山“刀下留人案”在顺德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前,广东省高院以甘锦华抢劫杀人案证据不足为由要求佛山中院重新审理。前天,控辩双方
主要围绕着重审的第一次开庭中甘锦华律师提出的两大疑点,即现场脚印和现场血液是否为甘锦华所留展开激辩。法官当庭表示,再审经过两次开庭,他们已经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并将择日宣判。
血迹鉴定受到怀疑
本案在一审、二审时,甘锦华之所以被判有罪,主要在于公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供的物证:即甘锦华在现场留下的血迹。在前天的庭审中,中山大学医学鉴定中心、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佛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三家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庭作证,接受了法官以及辩护律师的质证。公诉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在辩论中,公诉方主控人员认为甘锦华在现场留下的作案证据经得起检验。
甘锦华的辩护律师苏用和认为,警方在案发房屋二楼的书桌面及左侧抽屉所提取的血迹,在警方第一次提供的现场勘察材料中根本就没有提及到,前审法院认定的证物之一———DNA检测报告前后检测结论也有矛盾,其中的一份血迹送检材料中,鉴定结果表明没有甘锦华的血迹。故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对此,中山大学医学鉴定中心证人解释道,送检材料是一张纸,纸上有血迹,根据警方所述这张纸是放在案发现场书桌内的,甘锦华作案后翻找财物时在纸张上留下了血迹。鉴定结果没有发现甘锦华的基因有两个原因,一是血迹太少,无法提出有效的DNA成分;二是时间太久,送检材料发生质变无法提取有效成分。
三个鉴定机构的证人除了承认该纸张上的血迹无法找出甘锦华的基因外,对于其他材料上的血迹鉴定,一致认为符合甘锦华的基因。
要求重新提取脚印
脚印是前审法官认定甘锦华在现场的另一主要证据,对于警方送检、鉴定机构一致认为是符合甘锦华身体特征的现场脚印,辩护律师苏用和认为现场不排除有其他人的脚印存在,要求鉴定机构的证人提供脚印为甘锦华所留的科学依据,因为甘锦华是被捕后由警方取下其脚印与现场脚印核对,这时离案发时间已经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在原来一、二审的时候都提出了要脚印对比,为何重审的时候公诉方才把这个证据提出来?”苏用和在庭上提出疑问。
甘锦华本人在庭审中也一再强调警方提取自己脚印的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太久,鉴定机构可能会弄错,要求法官允许他重新提供自己的脚印进行鉴定,对此,法官表示可以考虑。
■案件回放
据检方指控,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窜到陈村大都村一宿舍,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惊醒了林某、周某。甘锦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人乱捅,致使二人当场死亡。杀人后,甘锦华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05年6月1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甘锦华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判决甘锦华死刑。甘某不服判决并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5年12月作出裁定:甘锦华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4月中旬甘锦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最后关头甘锦华大声喊冤,广东省高院监督执行法官发现疑点,当场向省高院院长请示后叫停执行。撤销佛山中院的判决和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裁定,发回佛山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2008年1月7日,此案在顺德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编辑:班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