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修
从几年前轰动全国的刘涌案,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的重新宣判,日前重审的还有广东顺德的“刀下留人案”,近来,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的现象似乎越来越多了。
发回重审本来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形式,对于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一定意义。它是二审法院经过审
理,全盘否定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过程,要求其重新审理的一种制度。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量刑不当,则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
比如许霆案中,作为二审法院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它应该依法改判许霆无罪。但不幸的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选择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而它在二审时采取的是不开庭审理的方式,也即是法律审而不是事实审。这意味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际上以它的行为告诉我们,它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与证据方面的问题,所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是一个借口。它实际上想要的只是一个新的结果!而它又不想因此承担审判责任,只好把烫手山芋交回一审法院。然而,现在重审的判决结果仍然是以盗窃罪宣判,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并没有很大改变,只是量刑做了调整,这无异于宣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这样一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地位就很尴尬了。只要许霆不上诉,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核准这个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依据会被否定,它甚至没有挽回的余地。由此,我们不能不对诸多发回重审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反思:有多少是当初迫于社会舆论或上层的压力作出的发回重审决定,后来却反过来嘲弄着“发回重审”的智慧与权威?也许这一次,“很傻很天真”的小许才能够在心底长吐一口气了!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