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昨日判决最终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文/本报记者 鲁钇山 通讯员 穗法宣 实习生 高静宁
图/本报记者 宋金峪 黄巍俊 实习生 吴鲁
许霆案的重审判决:
罪名——盗窃罪
判刑———5年
罚金———20000元
退赔———173826元

宣判结束,许父在场外表示不满意判决
许父: 要上诉!
许霆: 不上诉!
昨日下午3时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重审宣判。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并以此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
下午3时许,法槌敲下。主审法官在判决中称,许霆171次取款中的第一次1000元取款,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许霆无意中提取的,不视为盗窃。但其后所取的173826元,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柜员机内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应当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