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溪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对欠薪企业下达“支付令”,为13名农民工成功讨回薪水。这是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批“支付令”案件。(3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在农民工欠薪问题上,新劳动合同法产生了威力。面对上海锃钢五金有限公司拖欠13名农
民工薪水,上海金山区法院接到申请后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上海锃钢五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并将此笔款项返回给农民工,为农民工成功讨回了薪水。
法院的“支付令”为农民工讨回了公道,是不是为农民工讨薪的工作就完结了呢?恐怕还不能如此乐观。
应该看到,依法冻结企业在银行存款中实欠农民工薪水部分,并将其返还农民工,仅是依靠法律力量让企业履行劳动合同。而企业违犯劳动合同,故意拖欠农民工薪水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制裁。一些故意拖欠农民工薪水的不法企业,就会产生侥幸心理,认为不告不发,便会频频玩出能拖就拖的伎俩。即使拖不过去,顶多就是一道“支付令”,强行划拨,企业也不会有什么损失。
倘若让企业在发放农民工薪水上,可以能拖就拖,最终吃亏的还是农民工。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在讨薪问题上,一是不会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二是一些人也不愿意费时、费力去打官司,这就给故意拖欠农民工的企业有了可乘之机。
因此,农民工欠薪不能只下达“支付令”,还应制定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那些故意拖欠农民工薪水的企业,不但要通过“支付令”逼其就范,还应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经济处罚,要处罚得让这些企业感到疼痛,让这些企业从疼痛中认识到故意拖欠农民工薪水是得不偿失的。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