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5·5”特大抢劫杀人案二审开庭
一被告当庭翻供:六条人命都不是我杀的
本报讯 记者王晓云、傅汉荣,通讯员林晔晗报道:昨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对去年发生在肇庆的“5·5”特大抢劫杀人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庭审现场,被告人邓大
新翻供拒绝承认杀人,被告人邓宗命称6人均由他所杀。
一审两名被告被判死刑
2007年12月28日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邓大新、邓宗命无视国家法律,持械入户,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在抢劫过程中,为防止人多难以控制,用砍骨刀砍杀,致2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邓大新、邓宗命在抢劫得逞后,为了杀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又造成4人死亡,其行为均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抢劫杀人及灭口杀人的手段极其残暴,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一审判决两名被告死刑。
被告人邓大新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被告人邓宗命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
二审一人翻供否认杀人
被告人邓大新在庭审现场表示,自己没有杀人,死者刘桂英、黄锐豪的刀伤不是他砍的。他说,因为张次耀欠其姑妈邓少平钱,刚开始想找张次耀还钱。
邓大新的辩护人称,邓大新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对抢劫罪名的认定没有意见。但从抢劫前因后果来看,它是由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且死者刘桂英伤口位置与一审邓大新交代的伤口位置不符。二审庭审的供述及之前检察阶段及侦查阶段的供述之间的证据采纳,建议优先采用庭审的供述。
邓宗命在庭上没有作自我辩护,表示认罪服法。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他进行了辩护。邓宗命称,自己并没有看到邓大新在现场杀人,所有死者致命伤均由自己所为。
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丧失人性,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庭维持原判。广东高院将择期宣判。
■案情回放
纠集同伙“血洗”恩人全家
据邓大新供述,他在肇庆市鼎湖中学读初中期间,被害人黄宝平的丈夫张次耀对他很照顾,承担了他的学费并照顾他的生活。因邓大新到过张次耀家中,认为张家较有钱,故萌生抢劫财物的念头。
一审认定,被告人邓大新纠集了远在吉林打工的邓宗命,经过事先预谋和踩点,2007年5月5日下午2时许,两人通过电话确认张次耀离家上班工作后,即携带事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以探访张次耀家人为名进入张家。两人进入张次耀家后,即乘机持刀将张次耀妻子黄某、岳母刘某、其子张某等6人先后杀害。期间,邓大新威逼黄宝平打开房内的保险柜,将黄宝平家中的8件黄金饰物、6件宝石饰物、诺基亚6100型手机一台、港币410元、多本银行存折等物抢走。
2007年5月6日17时,肇庆警方在广州市广园客运站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邓大新、邓宗命抓获。
(编辑: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