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众为未经业主同意无权持有业主资料,当前急需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本报记者 曾颂 李晓莉 程行欢
“众为事件”疑云重重,谁是谁非众说纷纭。众为的做法是否合法?小区业主若受到侵害,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昨日,记者带着问题专访了知名律师朱永平。
“合法取得”说法不成立
羊城晚报:众为公司称,获取业主资料是经物管同意的,属于“合法取得”,这一说法是否成立?
朱永平:不成立。业主是与物管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提供资料的对象是物管公司,并不是众为。只要没征询过业主意见,众为就无权持有业主资料;同时,物管也要对业主承担“资料保管不善”的责任。
羊城晚报:经本报调查,一些物管对众为获取资料并不知情。如果众为确属窃取,该怎么定性?
朱永平:单就这行为怎么定性,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是空白的。但我们可以到公安机关去举报,要求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规定,对这类窃取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立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部门要尽早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通过手机、互联网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
羊城晚报:如果众为出售了业主资料,可以追究它什么责任?
朱永平:出售资料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众为的行为对业主隐私权构成侵害的,业主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物管方须尽保密义务
羊城晚报:物业公司对业主资料有哪些义务?
朱永平:物业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当对业主资料尽到保密义务,如果管理中要用到业主的相关资料,就一定要征求业主同意。
如果物管没有征询业主就外传资料,造成了业主的损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羊城晚报:法律好像没明确规定物业公司的保密义务。
朱永平:确实没有,这是我们国家物业管理方面的一个漏洞,真的发生了纠纷,业主会很被动。所以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把保密条款写上去,这方面可以先咨询专业人士。
羊城晚报:现在大多数物管合同都没有保密条款,打起官司来业主怎么办?
朱永平:可以引用英美法系的“默示条款”。就是说合同里没写明,但公认双方签合同时默认了这条的,也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我们国家更多考虑的是“白纸黑字”的“明示条款”,用默示条款进行维权的难度很大。最好还是签合同的时候看清楚。
羊城晚报:现在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何?
朱永平:我国直接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相当有限。从手段上来说,还是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归责”,所以有时你打赢了官司、侵权人受到了惩罚,你个人却得不到实质性的补偿。
另外,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很需要制订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全国性的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编辑: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