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连续三年调高最低工资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通讯员林甲松报道:从4月1日起,广州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正式明确,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据悉,根据广州市政府有关通知,广州市企业职工最
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进行调整:
本市(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780元/月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5元/小时调整为8.3元/小时。
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69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6元/小时调整为7.4元/小时。
市劳动保障局明确,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为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
据介绍,本次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广州将采取小步快跑的方式,连续三年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编辑: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