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畏冰
对法院而言,所对外树立的恰恰不是“服务”形象、不是“管理”形象,而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形象,权威不是“为谁服务”而来的,而是通过自己的独立审判而来的。
成都市成华区法院3月26日开始部署一场大讨论,用几句精炼的话确立法院的核心价值观。初步建议中包括了“信仰法律”、“服务公
众”、“服务成华”、“使成华法院更美好”等。针对初步建议中“服务成华”的说法会不会造成为了保护地方利益损害法律公平正义的质疑,该院负责人认为“服务成华”是在法律框架内服务。(《成都商报》3月27日)
法院当然要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观,“信仰法律”、“平等、公平、正义”都应是法院不变的追求。不过,某地的法院是否可以将“服务某地”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予以确立?虽然法院负责人认为这是在“法律框架内”的服务,但从法院只唯法律的独立特性来说,却颇有商榷余地。
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其在审判过程中所遵循的唯一准则,就是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只服从于法律,不服从于“利益”(至于法律中所体现的利益,属于政治博弈)。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这一点上毫无二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然前缀该地名,但只是法院管辖权之分,而不是法院从属之分。法院所遵循的准则,依然是全国通行之法律及有法律效力的其他地方法规。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服务”是对政府职能的一项要求,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是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需要,是对外形象需要。然而,对法院而言,所对外树立的恰恰不是“服务”形象、不是“管理”形象,而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形象,权威不是“为谁服务”而来的,而是通过自己的独立审判而来的。
法院的核心价值观里,有着对所在地方的“服务条款”,是有理由被质疑的。一是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其并无“服务”的特性,其特质与“服务”全然不同,如果硬要说“服务”,那也只是对国家的服务、对国家法律的服务;二是法院提出要“服务某地”,而且这是法院的“核心价值”,那么,当地方利益与法律规定有冲突之时,法院难免会因自己的“核心价值观”而失去应有的法律信仰。
其实,我们也知道,现行的法院供养体系,使得地方法院越来越像“地方的法院”,地方法院越来越多地受地方行政掣肘,哪怕“区上从来不干预我们司法”,法院在关键的时候,也难免要考虑更多的法外因素。这在我们尚不完备的法院体系建设过程中,可以理解。但是,核心价值观的确立,还是要更多地让人们感受到法院的独立性和刚性,“服务某地”的价值观,确实难免引起人们一些“暧昧”的联想。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