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原法规处处长应邀来莞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本报讯 记者余晓玲报道:在“学习”了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广州南沙一电力有限公司的员工蒋某状告电力公司要求支付其12年的加班费51万余元。而鉴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才正式实施,法院审理只能
依照旧法执行,蒋某暂只可追讨两年的加班费。近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原法规处处长、广东白云学院特聘教授杨建燎应邀来莞,引用该案例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综合解读。
学了《仲裁法》 想起状告公司索取加班费
据介绍,蒋某是在学习了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才想起要状告电力公司要求支付12年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的。据法庭查明,蒋某是1995年进入电力公司的,1997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双方续签合同到2009年。蒋某按其12年的总工资收入和加班时间计算,公司应支付其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费41.23万元,工作日延时加班费10万元。蒋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自己制定的收入表和存折,但他无法提供自己12年的考勤记录。
新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但该电力公司表示,公司只保留了一年的考勤记录,此前的均已经销毁。电力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以去年5月为例,蒋某的基本工资是1834元,考核工资是1476元,周六加班四天,另有一个法定假日加班,公司是以蒋某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基数、周六加班按一倍计算、法定假日按两倍计算支付给蒋某528元的加班费。
新法实施后 申请仲裁时效期限将延长
仲裁申请时效从什么时候计算?欠薪能否向前追溯12年?用人单位如何举证?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应当补发多少加班费?公司如何应对类似的劳动争议仲裁诉求?杨教授指出,该案目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结合该案,杨教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解读,他分析,新法的几大变化包括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缩短了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确立了先行裁决的制度、明确了申请劳动仲裁不再收取费用、明显突出了调解功能等。
其中,变化较大对劳动者最便利的一条是大大延长了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根据旧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仅为60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因该案发生的时间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前,法庭认为,蒋某暂只能追讨两年的加班费。以5月为例,公司给蒋某支付加班费存在失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不能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应包括考核工资;周六加班应以2倍计算,法定假日加班应以3倍计算。根据正确的算法,公司应支付蒋某5月的加班费2022元,公司只支付了528元,应补齐加班费。目前该案还正在审理中。杨教授表示,如果加班证据确凿,公司则应补齐两年的加班费给蒋某。而如果蒋某在5月新法实施后申请仲裁,那么追讨加班费的时间可一直延伸到12年前,但必须提供12年前的加班记录。
(编辑: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