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英达集团前董事长昨受审,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本报深圳讯 记者高靖报道:昨日,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年70岁的范惠明,以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范惠明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资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并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过千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6月间,时任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莱英达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范惠明,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楼校全、湖南湘财实验银行深圳市证券业务部(下称湘财证券)负责人李春来及朱若常(均已判刑),合谋筹借资金炒股票,赚钱后共同分配。而后,楼校全找到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有色金属公司)总经理方某某,双方商议由湘财证券向有色金属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由莱英达集团担保。
同年7月3日,李春来代表湘财证券、方某某代表有色金属公司签订了人民币存款协议,范惠明代表莱英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担保。协议规定:有色金属公司以保证金的形式在湘财证券存入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千分之八。次日,有色金属公司转款人民币1000万元到湘财证券,当日,李春来以空存透支方式给朱若常提供的户名为“杨满玉”的股票账户透支人民币1000万元。此后,朱若常由该账户经营炒股。
同年8月30日,范惠明等人经商议后,将1000万元归还湘财证券,并于之后几日归还借款利息。朱若常利用盈利款继续经营炒股。截止至案发前,炒股获利共计人民币24217964.74元。其中,范惠明个人分得人民币320万元、仨虎公司股份26%及购买价1975546元的深圳市华侨城美加广场房产一套。案发后,范惠明归还人民币5175546元。
1997年春节前,李春来送给范惠明一本以范惠明的儿子范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内有人民币16.88万元,范惠明将该存折交给其儿子范某,范某于1997年底将该存折中的16.88万元及利息1401.88元提走使用。案发后,范惠明归还人民币16.88万元。
昨日在法庭上,现年70岁的范惠明得到了法官的特殊照顾,专门让法警给他倒了杯水。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范惠明当庭表示认罪,但对于犯罪事实作了辩护。范惠明辩称,炒股的事情是他在给湘财证券作了担保之后才知道的。他曾多次表示要把买房的钱还给李春来,只是李一直都不要。他还辩称,给湘财证券作担保是因为双方有财产互保协议,莱英达集团同时还和很多公司有互保协议。存折一事,他以为是妻子给李春来6万元钱炒股所得的本金和分红。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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