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如果在其他领域,中国的法治问题更多的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那么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我们确还处于“无法可依”或至少是“无良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立法机关理应从更着重于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的偏见之下抽身出来,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之中
毫无疑问,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信息时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让个人信息搜集变得极为简单,相应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关注。1999年,英特尔公司的“序列号(PSN)”事件在它数以千万计的用户中掀起了轩然大波。因为“序列号”将使互联网上的商家更容易追踪记录用户在网上的所有活动过程,这些资料被收集后对商家而言,当然是可利用的、极有价值的信息,但对于电脑用户而言,却无异于噩梦。
尽管“序列号”事件以英特尔公司关闭了其中央处理器上的这一功能而告一段落。但利用网络技术搜集个人信息的企业行为却愈发蔓延,个人信息所面临乃至正在遭受的侵犯已日趋严重,而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很多时候我们都又无法像“序列号事件”一样,期待企业的自我更正来加以解决。一些以商业利益为诉求的搜集、买卖个人信息本就存在恶意,如何能期待这些商家良心发现?
昨日,羊城晚报又向读者披露了一起骇人听闻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据称已有200万的业主资料被盗取。广州众为信息咨询公司一位前员工以报料人的身份向记者介绍了该公司利用为楼盘物业安装免费软件来采集业主个人信息的详情。而众为公司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他们完全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业主信息,只用于为业主提供个性化服务,不存在窃取。
虽然个中的孰是孰非还有待司法机关的认定,但从报料人展示的程序来看,众为公司的“个性化服务”确有非法搜集业主个人信息的高度嫌疑———即便是当事楼盘的物业同意安装众为的“免费软件”,也并不代表所有业主已同意由众为公司握有其个人信息。对专属于个人的权利,物业无权“转让”,众为也无权以“服务”之名来加以利用———除非得到权利人的确认。而在这起事件中,业主们几乎都被蒙在了鼓里。
至少对中国一些大中城市而言,在迈入信息时代的速度上已与世界同步。然而这种同步却仅仅限于技术层面。正如车速的提高必须辅之以更灵敏和有效的刹车系统,信息科技的进步也需因应这种新技术特点的法律来防止技术出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虽已然有11年之久,但基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30年前的法制恢复重建仍局限于“法首先是刑”的认识,有关个人权利保护的民事法至今仍难称已“初步建立”。直到1986年我们才有了一部类似民法典总则的《民法通则》,而直到2007年我们才有了一部《物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虽有多个版本的“专家建议稿”曝光,却迟迟没有进入正式的立法审议程序。以至于在当下,个人信息被侵犯仍不得不借助于“隐私权”来寻求保护。而即便已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确认的“隐私权”,公民能够依赖的司法保护也并不及时便捷,更谈不上足够有效。因为只有当个人信息确被侵犯,并发生了实际损害之后,权利人才能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责任赔偿。目前为我国立法和司法所支持的隐私侵权赔偿范围也十分狭小,难以对侵权人产生“赔偿”的实际效果。这种事后的救济方式,也大大弱化了法律的预防功能。
遏制盗取甚至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之风,除民事责任的完善之外,还需与之相适应和相配套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体系。如果在其他领域,中国的法治问题更多的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那么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我们确还处于“无法可依”或至少是“无良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立法机关理应从更着重于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的偏见之下抽身出来,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之中。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