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这次“两会”开得可真热闹,我说的热闹不仅是有委员代表提出“票价过低致春运票难买论”、“电信无垄断论”或者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降低富人税负之类的言论不断出台,更有许多富有“正气感”,眼睛里容不得沙子的代表委员提出了不少增加新罪名、提高法定刑的提案。譬
如,周红玲代表提出要将“包二奶”的人以重婚罪惩处,刘丽涛建议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连一向以保障人权为己任的律师也义愤填膺,律师施杰委员就建议,即使在网上传播一张淫秽照片也应属于犯罪,真有些咬牙切齿的味道。
照我说,泛罪化、重刑化的思想,古已有之,商鞅以重典治国,但却造成了一个苛政暴政的秦帝国,商鞅本人死于苛政中,秦帝国也是二世而亡,下场可悲。所以,后世的统治者,尽管有心用重刑,还是提出和遵循“乱世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只是在乱世才会用重刑。我们的委员、代表怎么了,难道是我们当代人的素质降低了,还是认为我们今天真处于乱世当中,非得创设这么多罪名,非得用重刑不可?
有泛罪化、重刑化思维的人,大抵也有道德洁癖,他们根本不懂得“法不责众”的道理。他们只想着某种行为不好,就必须用严刑峻法来制止它,并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这么多人违反背后的社会原因和人性弱点。他们身上的道德感令人敬佩,不过,这种道德诉诸于强制,往往是令人恐怖的。一个行为之所以有许多人实施它,大抵不外乎有其客观生成的社会原因,或者是人性的弱点,或者它不过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道德问题;如果硬是要强行实施严刑峻法,要么是逼迫人走绝路,要么是做道德霸主,要么侵犯人的基本自由,要么是要剪除人性。如“包二奶”,这本是一个道德问题,可以采取道德教化和民事法律手段来处理,何必要将其犯罪化;即使上述手段仍然不能完全解决,但我从来没有看过哪个社会用法律的大棒,剪除了人性的弱点,创造了一个无菌社会!
有泛罪化、重刑化思维和道德洁癖的人,也是从来不会考虑立法与执法、司法成本的人。国家司法资源有限,要将最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到最需要用的地方,这本是一个最浅显的道理,但道德感过于强的人,头脑一热,根本就不会考虑这些问题。现实中,连有“重婚”行为的人,国家都根本顾不上,基本还是“民不告,官不究”,再将“包二奶”入罪,司法机关忙得过来吗?至于“即使在网上传播一张淫秽照片也应属于犯罪”,我看大概国家对于杀人、抢劫的事情都不用查了,专门来查淫秽照片了,而且国家还得再修建比现在多一千倍的监狱来对付这些传播照片的“罪犯”。还有,对于袭击警察的行为,目前已经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治着,有必要设立“袭警罪”吗?是不是还要设立一个袭击检察官罪、袭击法官罪、袭击领导人罪?如此,立法机关忙得过来吗?当然,你们会说,即使现实中对付不了,也要法律加以规定,有规定摆在那里总更好。不过,也不要忘了,一个法律经常执行不了,成为了摆设,人们对法律的威严和尊重也是会随之下降的。
有泛罪化、重刑化思维和道德洁癖的人,也根本不会考虑法律实施的真正的效果是什么,他们以为严刑峻法之下,一切都会改观,但我要说这不是妄想就是谵语。罪名不是越多越好,刑罚不是越重越有效。二千多年前,老子就说:“法令滋章,盗贼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孟德斯鸠也告诉我们:“当国家的力量被用尽时,人们的思想中也适应了严刑峻法,就如同对宽法轻刑也会适应一样。”当人们对于严刑峻法开始麻痹时,也就是法律对于他们失效之时,也是社会走向无序之时。事实上,一个文明、有序的社会,从来都不是严刑峻法造就的,它需要良法之制,需要法律一定的宽容,也需要执法的严明和公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老子所说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泛罪化、重刑化更大的危害,在于毒害人们的精神,造就社会的暴虐,以及国家权力的滥用与专断。试想,国家公然主张过分使用暴力,宣扬严刑峻法,民众何以不会“以吏为师”,习得这种暴虐的风气呢?严刑峻法之下,权力必然产生滥用与集权,对于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可以治之以刑,对于不危害社会仅仅是批评范围之内的行为也可能治之以刑,最终,权力的机器将吞噬包括有道德洁癖、主张泛罪化、重刑化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与自由。孟德斯鸠说:“人们所看到的只是立法者的严酷,而国家中却遗留下某种由于这种严酷的做法所导致的弊害;进而使人民的精神世界被毒化,适应专制主义倾向。”
(编辑: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