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应把握三个原则
当前实施的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可以说是一种难以令各个阶层、各个方面满意的模式: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财政成本;企业的税费负担太大,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入;退休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职职工也需要承担很沉重的社会保障成本。因此,这一制
度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
重新规划和设计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我们不能忽略现实国情和曾经的经验教训。因此,改革应把握以下的原则: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再改革不是对现行制度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其基础之上所实施的制度修正,现行制度向未来制度的这种平滑过渡,有助于保证现行制度对受保人所作的先期承诺以及其中重要的制度参数在未来制度中得以连续。第二,鉴于我国国情,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会是多层次或者多支柱的体制,新的制度在包括一个强制性的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结构外,还应将自主部分设计得更有弹性,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乃至不同阶层的特殊需要。第三,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要同时包含再分配、储蓄和保险的功能。未来的保险制度将包括多层次或者多支柱的制度结构,而各个不同的制度结构可能只是负责其中的一项功能。这种通过功能分解以安排养老保险制度结构的做法正在成为国际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趋向。
———黄劲松在《中国发展观察》2008年第2期上撰文指出
●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五个支柱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性不强,容易形成财政的潜在包袱。首先,现行体系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其次,扩大覆盖面带来新的长期承诺。我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支柱:
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该支柱强调国家和社会的养老责任,用于保障城乡劳动人口的基本生活;第二支柱是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之所以将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分成两个支柱,一是为两类基金建立理论上的防火墙,防止社会统筹透支个人账户,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二是基于效率性原则,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走向市场化运营管理奠定理论基础,有效提高制度运行效率;第三支柱是自愿性的雇主补充养老保险,该支柱的目的在于为企业员工提供较高水平的养老金,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利益关系;第四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该支柱的目的在于强调个人应当为自己的老年生活进行理性规划;第五支柱是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而实施的正式制度。
———郭金龙、张许颖在《学习时报》2008年第423期上撰文认为
●全国统筹分县区类别保障
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不仅低而且退保率在不断上升,致使农民工退保风潮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同统筹地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进入设置障碍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
要使得地方社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不设置转入障碍,必须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进入不会对当地的社会统筹基金构成威胁。从直观上看,起码有两种模式可用于应对这一问题:即一、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进而也就不会给其消费带来紧张;二、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使其收入高于当地的人均收入,这样当地的社会统筹基金就不至于因他们的加入而更加紧张。但我们应当看到,第一种模式会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变为自我保障,失去了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互济功能;而第二种模式明显就是一种善意的理想,在现阶段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必须探索更可行的解决模式。只有实现全国统筹,分县区类别保障,把原来2000多个统筹地方社区重新整合成9大类别,这样既体现了各地方社区发展的实际,又方便通过技术性的规定较合理地折算流动性就业的参保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权益。
———林俊荣在《市场与人口分析》2007年第3期上撰文指出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
当前,我国已开始进入工业反哺农业阶段,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也应提上议事日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普及率低、覆盖面小、资金积累率低;第二,保障水平过低,缴款标准档次过多;第三,名不副实,养老基金账户设置缺乏互济性,这种账户形式没有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而只是一个人的终生收人在不同年龄段的收入再分配;第四,基金保值增值乏力;第五,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混乱,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威胁到农保基金的安全问题,而且过度分散的管理带来不合理的高额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高风险。进人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是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社会基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管理是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基础,随着农民主观意识和客观经济能力的提高,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趋势看,养老保险体系最终必然走向城乡一元体系,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杨宜勇、顾加佳、顾严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4期上撰文认为
(供稿:广东省委党校图书馆郑芸)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