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母女认为选举委员会剥夺了她们的选举权,遂向法院递交诉状
本报讯 记者杨昱报道:昨日,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黎冲村委员会朝阳村的两位村民向禅城区法院正式递交起诉状,状告黎冲村第四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剥夺了她们的村民选举权,以至于她们不能参加本月27日的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起诉书称,被告即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作为该选举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在接受两原告吴某和陈某的投诉情况下,竟然不调查事实,盲目跟进错误的表决,非法剥夺两原告的村民选举权,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村民选举组织等法律的规定,是无效行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请求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登记为两原告为第四届村民选民。
据了解,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黎冲村委员会朝阳村的村民吴某1964年9月22日出生于朝阳村,1985年嫁给同村村民陈某,生活在朝阳村将近20年,而且拥有该村住宅所有权和朝阳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用地160.3平方米的使用权。吴某的女儿陈某1990年出生在朝阳村,现在年龄已达到18周岁。
吴某表示,她和女儿一直生活在朝阳村,是土生土长的朝阳村村民,应该享有该村村民权利,履行该村村民义务,女儿对父母在朝阳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使用权等拥有合法的继承权,现在年龄已达到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记者在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出具的《关于吴某等反映的村委会换届选举选民资格问题的答复》看到:根据广东省民政厅粤民基[2005]10号文的规定:“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应该是本村村民。所谓本村村民,指的是农村居民户籍在本村,在本村拥有生产资料(土地等)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生产生活在本村,并享有村民权利,履行村民义务的人”,黎冲村村委于3月4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就此事项进行表决,通过了对在本村没有拥有生产资料的不列入本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选民范围的决定(58名村民代表参加,54票同意,3票反对,1票弃权)。黎冲村选举委员会认为吴某等虽有黎冲村户口,但没有黎冲村的股份等生产资料,故不予以登记。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政工办麦主任,麦主任表示因为吴某和陈某没有黎冲村的集体股份,所以没有此次换届选举资格。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佛山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某负责人,他表示还不了解此案情况,目前还没有处理。
(编辑: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