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首宗污染刑事案昨宣判,主犯苏某被判蹲牢三年三个月
本报佛山讯 记者彭纪宁、叶静,通讯员周桂颜报道:昨天上午,佛山首宗涉及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在南海法院宣判。
根据指控,被告人苏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与广东省中山市
某公司口头协议将该公司的废油渣(有酸渣和碱渣两种,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含酚废物)运出处理。此后苏某雇用被告人郭某、江某作司机,并雇用一名外号叫“四川仔”(另案处理)的男子寻找废油渣排放地点。2007年1月20日至4月20日期间,郭某、江某伙同“四川仔”,使用改装车从中山公司运回含酚的废油渣,分别六次将废油渣非法排放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境内,造成丹灶镇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财产损失人民币110万元。
2007年1月20日,苏某打电话叫郭某与“四川仔”到中山公司运碱渣,并叫郭某自己找地方排放。当晚9时许,郭某与“四川仔”将运回的约18吨碱渣排放在丹灶镇南洋风机厂东面泥路。后“四川仔”将排放地点告知苏某,并从苏某处获得50元“好处费”。同月26日,苏故伎重施,打电话叫郭某用同样的办法将约17吨碱渣排放在南洋风机厂东面泥路。两次排放行为造成周围空气刺鼻难闻,附近人员吸入空气后身体不适。
同年4月5日,苏某三人将17吨碱渣排放进丹灶镇金沙罗行小学对面的河涌,造成被污染的河涌总长两公里,河涌内鱼虾大量死亡。
同月17日,苏某三人将18吨碱渣排放在丹灶镇横江新农青塘村新桥至三水区杏头方向路段的200米路段,造成丹灶镇横江新农青塘村新桥至三水杏头方向路段的200米路面上遗留黑色含酚液体,周围空气刺鼻,附近新农小学学生闻到气味后胸闷、呕吐,新农小学停课一天。
同月20日,苏某将约17.3吨的碱渣再次排放在丹灶镇金沙罗行小学对面河涌,造成被污染的河涌总长2.1公里,河涌附近空气弥漫刺激性气味,多名村民闻到气味后入院治疗。河涌内鱼虾全部死亡,造成河流承包人损失人民币5万余元,此次处理事故花费人民币近9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主犯苏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三名被告人被判刑 胡练宇 摄
(编辑:班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