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冠名权不加规范和限制,仅凭出价的高低决定冠名权的归属,且不说更换相关设施的名称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不便,还可能在拍卖后出现××洗发水天桥、××尿素大道、××避孕套大厦,这,就不仅仅是文化的尴尬了。———叶雷
□叶雷
作为济南市标志性建筑和交通枢纽的黄河大桥将于3月下旬
拍卖冠名权,使用期为5年,面向全国有实力的企业、单位。拍卖结束后,将采取“济南+冠名企业名称(品牌)+黄河大桥”的形式重新对大桥进行命名,并在主桥塔上和桥两端电子显示屏上对外公布。(《河南日报》3月18日)
如街道、体育馆、大桥等社会公用设施冠名权的拍卖,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但每次社会公用设施冠名权的拍卖都会在市民中引起激烈的争议,这种激烈的争议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对社会公用设施冠名权的拍卖,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双赢:一方面,可以将拍卖资金用于维护或者新建社会公用设施,部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冠名权是众多企业对外树立良好形象、展示强大实力的有效途径。企业参加竞拍、取得冠名权,并将由此获得巨大的品牌效益。
然而,如果对冠名权不加规范和限制,仅凭出价的高低决定冠名权的归属,就可能带来不良影响。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在拍卖中出现××洗发水天桥、××尿素大道、××避孕套大厦,这就不仅仅是文化的尴尬了。此外,由于社会公用设施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也的确具有很强的指位功能,如果随着竞标成功单位的不同,而不断更换相关设施的名称,很容易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有必要对社会公用设施冠名权的拍卖,进行立法规范。这种立法规范应重点考虑不同社会公用设施的历史感、文化味,充分尊重现有的法律,特别是《地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就不同社会公用设施冠名权拍卖的程序、冠名的原则、冠名的期限要求、冠名权拍卖所得收益的使用等问题分类立法,实现冠名权拍卖的真正双赢。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