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金融管制模式的变迁
政府对于金融管制的偏好、手段以及政府与金融市场的关系的不同导致金融管制呈现不同的模式。在资源调控型和计划控制型的金融管制中,政府倾向于为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而制定有关的金融管制政策。对于那些处于经济追赶状态的国家,政府非常强调宏观经济的发展。而且热衷于集中经
济资源来实现产业政策或其他经济发展政策,金融管制很容易成为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服务的工具。三种金融管制模式既有规模或水平的不同,更有性质上的差异。历史地看,二十世纪三种金融管制模式曾经彼此角力而行,但是,至20世纪80年代,计划控制的金融管制模式逐渐难以为继,随着前苏联的瓦解与中国等原计划经济国家市场化改革的推行,原实行计划控制型金融管制的国家逐步向市场稳定型的金融管制过渡,通过市场竞争而非限制市场竞争来促进经济进步。资源调控型的金融管制模式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考验后,也逐步向市场稳定型的金融调控模式调整。
———魏倩在《世界经济情况》2007年第10期撰文指出
●构建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除了要在金融领域内逐步建立起,由中央银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外,还要从法律角度对我国的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完善金融监管,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体系,应从以下方面展开:第一,完善金融法律框架,补充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其要义是要求制定一整套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第二,完善金融执法机构,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好的金融监管立法需要良好的金融监管执法来实行。第三,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改善监管的法律环境。自律和内控是最有效的防范措施之一,相对于外部监管具有发现及时、信息灵便,操作切实方便的优点。第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机构透明度,需要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立法。第五,完善我国对外监管协调机制,提高我国的国际监管沟通能力。这主要是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入世的回应。
———张琨在《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9期撰文指出
●跨国银行并表监管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
金融全球化、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集团化的趋势下,跨国银行的产生和经营给普通的银行监管带来挑战,为了避免对跨国银行监管漏洞的存在从而危及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跨国银行并表监管的核心监管原则。母国实施并表监管过程的前提是东道国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在披露和交流金融信息的过程中必然会侵犯金融隐私权。为了维护金融机构的信用,必须对银行消费者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提高保护水平,避免产生公众对银行的不信任。因此为了保护整体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际社会金融安全和稳健,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全球公共利益,必须对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和金融隐私权的冲突在价值和机制上进行全方位的制衡,在保护金融隐私权的前提下,充分、高效的实施对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
———陈义顺在《海南金融》2007年第9期撰文指出
●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的重要意义
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取代传统的机构性监管模式,对于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模式下监管归属模糊不清的问题。功能性监管模式是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特定金融功能来确定该产品的监管机构,通过专门的裁定原则和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适时解决该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够有效地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多重区的出现。其次,功能性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积聚。功能性监管模式强调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不再仅仅关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风险,而是设立专门机构对金融业实行整体上的监管,从而能够从维护整个金融业安全的角度来关注市场风险问题。最后,功能性监管模式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实行功能性监管模式以后,由于该体制能够有效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管理层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有利于为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进一步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肖扬清在《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撰文指出
(供稿:广东省委党校图书馆胡利勇)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