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暂行办法,4月起实施,最高可垫付抢救费4万元
本报讯 记者 李天君报道:记者从最新一期深圳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交通肇事逃逸案中受害人的抢救和丧葬费用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垫付的抢
救费用最高不超过4万元,丧葬费用则按广东省的规定标准。
四种情况适宜申请救助基金
《办法》规定:在深圳市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四种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所谓“四种情形”是指: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
《办法》称: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并核算抢救费用。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进行抢救的,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
费用垫付后须向责任方追偿
《办法》提出,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的不得超过四万元;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
救助基金垫付后,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办法》要求,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垫付款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报深圳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如若骗取救助基金定将处罚
据了解,此项救助基金来源于:按照深圳市年度交强险的2%提取的资金、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社会捐赠、救助基金孳息、财政补贴和其他资金。
深圳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该基金。
《办法》明确规定,救助申请人如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例,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殡葬机构以欺骗方式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编辑: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