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金融监管的目标
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的微观审慎性原则不同,宏观审慎性监管并不将监管目标局限于单个银行经营风险的防控上,而是强调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安全,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性政策,避免金融动荡对于国民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基于这一对宏观风险控制的思路,宏观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将金
融系统,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看作一个整体,全面考虑其风险和收益的权衡问题。金融监管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地权衡宏观金融风险与金融体系效率之间的平衡问题。可将宏观金融监管目标主要划分为风险目标、收益目标和社会目标。其中风险目标作为这一目标体系的首选目标,是以保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为根本任务的;相对风险目标来说,收益目标则是反映金融系统运行的效率问题,它与风险目标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社会目标主要是指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这一目标实际上是宏观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也是实现社会稳定发展,市场良性循环的保障。在宏观金融监管层面,首要保证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兼顾收益目标以及其他社会目标的完成。
———余劼在《光明日报》2007年12月19日撰文指出
●金融监管的协调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多头监管,造成监管过度。“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各类监管措施全部落在金融机构的“针”上,致使被监管者疲于奔命。二是监管真空,有一些该监管的事情没有人管。三是监管冲突,各个部门监管理念不同,出发点不同,想解决的问题不同,依据的法规不同,常常使得机构和市场无所适从。协调金融监管,应突出强调以下三个要点:第一,应当明确,所谓金融监管协调,指的是在合理确定各专业监管当局监管功能和监管职责前提下,统一各专业监管当局的监管原则、制度、标准、程序、技术、方法;促进金融部门之间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处理涉及多家监管当局的综合类金融问题;保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第二,实行监管协调,需要改造现有的分业监管框架,尽快从目前的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侧重机构监管的格局,过渡到以功能监管为主。第三,在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全面转型的基础上,在目前“一行三会”之上,设置常设性的协调机构。
———李扬在《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9期撰文指出
●混业经营的监管新模式
根据我国金融业混业实践的进程,逐步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监管机构和体制,由多元监管过渡到一元监管,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重点突破,最终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完善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在三大机构专业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的建设,同时,成立或指定某一监管机构对为数不多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监管,这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最佳选择。第二,伞式监管阶段。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统一协调三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以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局,由该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实行专业化监管。第三,统一监管阶段。当我国进入全面的混业经营时期,可以考虑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由国家金融监管局全面负责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
———程艳在《科协论坛》2007年第3期撰文指出
●创新背景下的监管协调机制改革
金融创新背景下的监管协调机制改革,应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逐步形成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目前,建立相互协调的金融监管机制,可以在两个方面展开工作。一方面,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为各金融监管机构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解决,各金融监管机构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建立牵头监管和联合行动制度。随着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兴起和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涌现,对金融集团内各子机构的监管如何协调,对某一项新的综合性业务如何设计科学的监管标准和具体的监管措施,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协调。在目前的情况下,保持现有的金融分业监管机构,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合作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江世银在《南方金融》2007年第5期撰文指出
(供稿:广东省委党校图书馆胡利勇)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