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谈许霆案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尹安学,通讯员杨安琪报道:昨日上午,针对近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许霆恶意取款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表示,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罪,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许霆无期徒刑以及广东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都无不妥,但银行应该
承担部分责任。
张学军说,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而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的行为。
张学军表示,许霆前后恶意取款17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其所窃取的,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许霆判决的最低刑罚即为无期徒刑,“广州中院是按照最低刑判的案,并无不妥”。而广东高院依照职权、按照法定程序裁定本案发回重审,“也无不妥”。
对于案件的下一步进程,张学军说,“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重新判决后,被告人仍然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抗诉。现在,重审结果还没有出来,我们不要过早下结论。”
张学军认为,银行对取款机监管存在漏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许霆作案100多次都没有被发现?银行方面有没有人失职渎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调查。”
“被告人窃取银行经营资金,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从法律上看,这是没有问题的。法律是公允的,应当各算各的账,各承担各的法律责任,银行有漏洞,这并不等于允许被告人可以利用这个漏洞多次窃取银行钱财。被告人一而再、再而三乃至100多次重复窃取银行资产,其行为已经从道德品质问题发展到违法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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