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正常调动干部正常轮换也须赔偿?省劳保厅厅长提交议案呼吁制定《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引发纠纷,劳资双方各说各的理 本报记者林桂炎摄
本报记者 周乐瑞 许琛 崔朝阳 胡军 冯小静
基层代表话民生
省市说法“打架”,企业无所适从;员工来去自由,正常调动、轮换也须赔偿……在昨天的广州团分组讨论会上,众多来自企业界的省人大代表历数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种种“怪现状”。有代表提出,新《劳动合同法》在某种程度上使企业变成了“弱势群体”,一些企业因此减少“不必要”的岗位以降低成本,长此以往容易加大日趋严重的就业压力。
昨天,广东省劳保厅厅长方潮贵等11名代表联合向大会提交了议案,呼吁尽快制定《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减少劳资纠纷和劳动争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怪状一
省市说法不一,企业无所适从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些问题省市说法不一。”省人大代表、广州市建筑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侯永铨以补偿工龄为例,“前段时间新劳动合同法出来以后,员工原来在这个企业,但他干一个工程一年或者两年后,走了以后,要不要补偿工龄?”
侯永铨代表说,广东省劳动厅有一个处长曾在公开场合说过“要补”,但他了解过广州市这方面又没有规定,“如果真要补偿,问题又来了,很多民工是流动性的,过去的怎么算?怎么补?”
“省里的说法和市里的‘打架’,一些专家和律师也发言各自的意见,搞得我们企业不知道该怎么做。”侯永铨无奈地说。
怪状二
员工正常调动,也须赔偿
“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强调要保护弱势群体,但现在是企业变成了弱势群体,尤其是我们国有企业。”侯永铨代表说,有些民工,本来与我们签好了协议,如订板一平方米9元,但是隔壁的那个工地给他12元,他可以马上辞职走人到另外一个工地去,“我们的工程因此被拖了,算不算造成了企业损失?他要不要赔偿呢?企业炒他要赔偿,但是他炒企业却不受限制,可来去自由。”
在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组织部部长的冯荔代表也深有同感:“我在企业做的就是处理企业与劳方的关系,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很多这样的问题。”
“现在企业对员工岗位的调动谨慎多了。”冯荔感叹,本来一个企业的员工调动、干部轮换是很平常的事,但是在新劳动法实施后,就会遇到很多困难,“你要改变员工的岗位,必须先得到员工同意,有的员工则认为企业方面单方面改了协议,必须先给予赔偿,然后才肯考虑调动。”
怪状三
不胜任工作离职,也要赔
“像解雇员工的条款也很极端,比如说‘犯错误’。”冯荔代表说,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员工在岗位上没犯什么错误,但也没干出什么成绩来,这类员工有时也是企业淘汰的对象,但在新《劳动合同法》却没办法解决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