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人士提出这一困惑,广东多位劳动关系专家释疑作答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报道:为什么企业“炒人”要有各种正当的理由,而劳动者不管签了多长的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走人”?新《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在近期的多个座谈会上,不少企业人士都提出这一困惑,认为有关规定不符合市
场经济诚信原则。对此,广东多位知名劳动关系专家分析,这一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规定,恰恰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企业诉苦也是有原因的:他们为了留住技术人员想了很多办法,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企业的努力就可能变得无效,生产经营会受影响。有餐饮业人士就说,如果大厨突然“走人”,一家小酒楼就可能要关门,而且现在又不能收押金了,经营者没了“安全感”。
《劳动合同法》是否真有违市场经济原则?广东省、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说:不能这样看。试想,如果法律规定提前辞职也不能走,但劳动者最终还是走了,难道可以强制“抓回来”继续劳动?显然,即使是劳动者在辞职问题上违约,也只能转化为赔偿问题。但劳动者又凭什么给企业赔偿呢?就算双方签了长期合同,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也不是商品,劳动者出卖的只是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已经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中得到回报,就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过多别的责任。肖胜方说,如果企业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等,再要求已经依法辞职的劳动者赔偿,没有道理。
那么,劳动者的离职确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应怎么看?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认为,这种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种市场风险,与生产、销售等风险是一样的,这要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解决,而不应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像收劳动者押金等类似防范经营风险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是违法的。
“说到诚信,提前30天通知也可理解为劳动者的一种基本诚信。”谢迎建说,对劳动者而言,还是应尽量履行劳动合同,确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尽量提前通知,使企业及早准备。对企业而言,则要多想想为什么留不住员工。《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对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编辑: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