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广东两会·议事
民进广东省委建议学习香港经验:只需拥有不少于5%业权份数的业主即可召开业主会议
本报讯 记者薛江华报道:“深圳业委会组建率为30%、广州业委会组建率不足15%、佛山的业委会仅占已交付楼盘的10%左右。”针对当前广东业委会组建进程严重受阻的
现状,民进广东省委在计划向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交付的提案中指出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法规规定过于狭隘的问题: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为何要拘泥于50%的建筑面积交付率?
民进广东省委在这份题为《对我省业主委员会组建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建议》的提案中还呼吁广东尽快出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议学习香港经验,即只需拥有不少于5%业权份数的业主即可召开业主会议。
50%交付率不利业主维权
民进广东省委通过调研发现,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业主们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要面对“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规定,门槛过高。现在广东有些楼盘的开发区域较大,业主越过这道门槛历时太长,其合法权益难以及时得到维护。特别是一些大型楼盘,如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业主即使入住一年以上的,也只能选择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委会,在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业主权益的保障机构可能都是“临时”性质。
提案还认为,以“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是否达到百分之五十作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一个条件或标准是不合理的,因为占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业主并不一定是整个社区的百分之五十的业主。提案尖锐地提出疑问:业主的民主权利来源于拥有物业的面积大小是否符合民主和法治的理念?
提案还指责了部分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委会的成立进行审查批准,只是要求进行“备案”。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却对业委会的成立备案设置了某些附加条件与标准,而这是未被法律所授权的。一些业委会虽已经业主大会通过,但却迟迟得不到行政机关的备案,对业委会的正式成立构成阻碍。
应规范居委会“指导”角色
为了切实推进广东社区业委会的组建进程,提案建议,地方法规应该适当放宽召开首次社区业主大会的条件,该项百分比应调整到多少为宜,必须广泛征询民意、贴近社情。提议参考香港经验:如果公契并无委任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可由合计拥有不少于5%业权份数的业主召开业主会议。此外,要严格规范居委会与建设单位在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的“指导”和“协助”角色:居民委员会在整个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其行为,否则其介入容易变成“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干涉。提案希望早已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能够尽早出台与实施。
(编辑: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