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主愤而上公堂讨说法
本报讯 记者邝穗雄、通讯员王燕珍报道:驾车发生车祸,通过法律确认事故责任,等判决书下来已超过两年;而保险公司趁势以“保险事故发生时间超过索赔法定期限”为由,意图赖账拒赔怎么办?广州市民易女士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前天,天河区法院判决:华安财产保险公
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支付易女士保险金1600多元。律师认为,这宗索赔案对其他车主有借鉴作用。
据了解,易女士于2002年11月为爱车向华安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费5000多元。2003年11月,易女士驾车经番禺区洛溪新城时发生意外,致行人吴某受伤。2006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易女士赔偿吴医疗费、交通费1614.72元,易很快照付了。2007年6月,易向华安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时间超过两年法定时效”为由,拒绝赔付。
易女士觉得很不合理。中间时间跨度长,皆因一切按法律程序进行,责任不在她;且保险未过期,所有手续齐全,为什么理赔遭拒?遂愤而将华安公司告上公堂。法庭上,华安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发生在2003年,已经远远超过两年法定索赔期限。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依法被确定之日,原告对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该案于2006年12月29日生效,故本案索赔时效应从2006年12月29日起算,计至本案起诉日期尚未超过两年,因此判决华安公司须照付赔偿金。
易女士的律师凌华认为:此案对众多投保车主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通过法院诉讼确定赔偿责任,从交通事故发生、伤者起诉、区法院和市法院审理,到终审判决,往往超过两年;而按一些保险公司所谓的“规定”,投保车主一旦按以上程序走,将永远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易女士说,她历尽艰辛,就是想通过法律弄清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的规定究竟合不合法。最终,她为众多冤枉付费的车主讨回了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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