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据《检察日报》报道,1月9日,股市“带头大哥”王秀杰案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审理,据指控,犯罪嫌疑人王秀杰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记者注意到,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金额及罪名等与此前有关媒体的报道存在诸多差异,对此,该案办案人、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
崔旭接受了采访。
据崔旭介绍,2007年6月,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发现,长春聚隆投资有限公司经理王秀杰,在未经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从2006年5月到2007年5月,开设收费QQ群14个,进行收费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收费标准分别为3000元、5000元至3.7万元不等,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不久后,公安机关将王秀杰抓获。
但检察机关起诉书中认定的数字却是:自2006年5月开始至2007年5月,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对交费会员进行证券投资指导,并收取16名会员交纳的会费,非法经营收入20余万元。
王秀杰的涉嫌犯罪金额为何锐减?崔旭解释说,在审查该案中,检察机关就涉案金额曾经反复核实,依据户籍证明、汇款回单、银行明细、网上聊天记录、证券管理部门的复函、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排除了无法证明的一些数额和会员,最后依法作出了上述认定。至于其他大量的涉案金额,据王秀杰本人交代,主要是他个人炒股的收入。
(编辑: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