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
□杨涛
他们顶着人民满意的称号,事实上,不过是像郭海忠一样是书记满意的或者市长满意的,最多的是上级部门满意的,单位内部满意(像集霸气与义气于一身的天津市原检察长李宝金积极为干警谋福利,在干警中口碑较好)的政法干警或者公务员,与真正的“人民满意”差距何止
以千万里计?
辽宁省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一审判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海忠犯有徇私枉法罪,但免予刑事处分。(《中国青年》1月9日)
对于这则新闻,我感兴趣的是,这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前院长,居然在2003年12月22日,被辽宁省政法委命名为辽宁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先进个人。那么,这位“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如何让人民“满意”呢:2005年4月8日,郭海忠在明知被检举人自诉许宁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被检举人的授意,以追究许宁刑事责任为目的,置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承办人等人认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许宁行为构成犯罪”的意见于不顾,明确指令逮捕许宁,致使无任何犯罪事实的许宁被海州区人民法院枉法逮捕。
这种恶劣行径,无论如何讲也不会让人民满意,他的行为倒是让另外一个人满意———前市委书记。在这起冤案中,被检举人是王晓云,而王晓云的父亲王亚忱曾历任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如此看来,他的“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名副其实的是“书记满意的政法干警”。
如今,我对各种“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公务员、劳动模范之类)”的荣誉称号开始保持着一种足够的警惕了,例如,前些年,海南省挖出了一起工商系统买官卖官的窝案,从省到县10个落马的工商局长,每个都是“集多顶荣誉高帽于一身”,有“海南省十佳公仆”,有“人民满意公务员”,有“全国先进工作者”;去年落马的深圳某区检察长也是集“广东省优秀基层检察长”等多种荣誉称号于一身。他们顶着人民满意的称号,事实上,不过是像郭海忠一样是书记满意的或者市长满意的,最多的是上级部门满意的,单位内部满意(像集霸气与义气于一身的天津市原检察长李宝金积极为干警谋福利,在干警中口碑较好)的政法干警或者公务员,与真正的“人民满意”差距何止以千万里计?
这种“伪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公务员称号出现,并非偶然。“人民”和“人民满意”宏大叙事的口号,向来都被一些权贵玩弄于股掌之中,一些荣誉称号的评选,说白了,其目的是否要真正评出“人民满意”的人来,我都表示怀疑。他们不过是打着“人民满意”幌子,用这个旗号给一些官员加冕,成为他们升迁的资本。即使是一些荣誉称号的评选,初衷是评出“人民满意”的人来,但评选程序上的巨大“黑洞”,也根本无法实现初衷。在这些评选中,太多的“暗箱操作”,太多的组织意图的贯彻(2006年河北省“五一奖章”获得者名单中,原本是顺平县电力局局长兼供电公司经理的田光辉,局长自“降”为没有行政级别的供电二所所长,以一线职工的身份名列今年50名省级劳模的名单,这只是媒体曝光出来的一个例子而已),评选主要就是通过行政层级的上报与审批,主要取决于单位或者一个地方的主要领导的意愿,所谓的“群众投票”、“公示”成为了走过场。人民群众与“人民满意的×××”的评选毫无关系,他们既不能决定评选事实上也根本漠不关心,如此,评选出来的所谓的“人民满意”不是“书记满意”、“市长满意”的人才怪呢?
最后,我还要说一句看似多余的话。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位“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具有如此恶劣的陷人入罪的犯罪行径,仅仅因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服法”,就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分,这样的判决能让“人民满意”吗?
(编辑:kaiz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