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
通知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作了相应调整,年
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相应发生变化的有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和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根据工作小时数的计算则分别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计算,此前的月计薪小时数为167.4小时,现在则为174小时。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计: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比原来的20.92天增加。(辛华)
(编辑: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