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广东省委会建议加快制定“私有财产保护条例”,保护居民财产性收入
本报讯 记者王雷、通讯员李诗力报道:百元人民币是不属于任何人,谁持有它,就属谁。在此类财产保护中,谁指控它,谁就要证明持有人是违法所得的证据,否则不能以任何方法、理由予以征收、罚没、查封等。记者昨日了解
到,民建广东省委会准备在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建议,加快制定《广东省私有财产保护条例》。
民建广东省委会在提案中说,已实施的《物权法》侧重于保护公民的不动产和动产,而在公民财产的构成中,还有许多表现形式,如股权、股票、期权、债券、基金、分红、咨询费、稿费、讲课费等无形财产,物权法、民法通则等规定仍不完善,需制定更具体和可以操作的,主要适用资产保护方面的法规。广东因其开放最早、经济发达,尤其需要制定地方性条例加以具体化。
民建广东省委会表示,制定私有财产保护条例的目的,就是在《物权法》的母法体系下,弥补保护无形资产上立法的不足,侧重于保护私有货币性、票据性、证券股权性的资产权利。“中共十七大提出了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其中就包括上述无形资产,由于物权法对不动产、动产已有了明确性保护,而且不动产采取了登记制予以保护和确认,而在无形资产中则不能完全以登记制而确认。比如百元人民币是不属于任何人,谁持有它,就属谁。在此类财产保护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谁指控它,谁就要证明持有人是违法所得的证据,否则不能以任何方法、理由予以征收、罚没、查封等”。
民建广东省委会建议,条例适用范围应包括从事公务人员(公务员、国企人员、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人员(会计师所、律师所、金融机构、证券所、资产评估所),公民个人。
一类人员除工资收入外,可能会有其他股票、基金、债券、服务费、稿费、咨询费等财产性收入。他们面临的风险是:假如A贪污或受贿了20万元,自己也没房、没车但有百万元的存款和有价证券,A就面临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并此款和有价证券被查封和没收,理由是超出了正常的工资收入,被怀疑是违法所得。
至于二类人员,因提供各种服务中,以合同形式收取了约定的报酬,可能约定的收费比例超出了“指导价”的规定,可能是合法不合规,面临没收困境。
第三类是一般人员,因收入低、平时省吃俭用,为了防病养老存钱,但如因违法犯罪(盗窃、诈骗、斗殴、伤害)等,存款会被当作赃款或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上述情况在社会上是普遍存在的,个人正当、合法、合理收入会因个人某些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株连’,而被查封、没收、罚没、征收等时有发生,直接侵犯了个人私有财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民建广东省委会认为,制定广东省私有财产保护条例,就是要保护不同类型的人群合法、合理取得的无形资产。“越是经济发展,越要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世界上发达国家无一例外。经济的成果要惠及百姓,国家方可长治久安、百姓方可安居乐业”。
(编辑: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