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草案现正在广泛地征求市民意见
本报讯 记者冯霖报道:记者昨天获悉,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为了充分听取广大市民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市法制办在网站上公布了《办法》,市民可于2月29日前,通过
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法制办。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一律上网
《办法》所称的“药品零售企业”指的是药房、药店和药品专柜等三种。
《办法》要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遵循深圳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规划,药房之间经营地址相距直线距离不应少于1000米,药店、药品专柜之间经营地址相距直线距离不少于500米。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面积,《办法》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还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计算机,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计算机应具有上网功能,实现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
从业员应有依法认定的资格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还应有具备依法认定资格的从业人员。药房应配备两名执业药师和两名药师;直接从事药品经营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药士、药工、医士、护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药店应配备两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处方药专柜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个体诊所人员配备的有关要求;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应配备一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药士、药工、医士、护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办法》作出了特别的要求,其应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符合深圳市药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办法》还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对本企业药品质量负总责。。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进行诊疗
《办法》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值班药师的上岗证、姓名及相片。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专柜除外)的执业药师、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同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办法》特别强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设置坐堂医生,不得从事诊疗行为。
此外,《办法》还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不得通过招商、展销、出租柜台等形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药品提供条件;不得擅自回收、收购药品,公益性的回收群众的过期药品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收后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统一销毁。
《办法》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场所进行的药品营销宣传应符合国家广告管理的规定,内容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且药品零售企业及其质量负责人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药品零售企业信用情况;药房和药店应在处方药区内设置咨询台,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科学用药。

上图:草案通过后,深圳市民的用药将更加安全了
(编辑:Win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