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承诺书”的某些条款显失公平,令其撤销
本报讯 记者冯霖、通讯员杨桂胜报道:“不按开发商的要求入伙,补偿的房屋就归开发商所有”,为了尽快拿到自己拆迁补偿的房屋,原告林某向被告深圳市集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集建公司”)作出这样的荒唐承诺。记者昨天获悉
,这一显失公允的承诺条款被罗湖法院判令撤销。
“被逼”签了荒唐承诺书
1997年1月13日,被告集建公司取得罗湖区友谊路与江背路东南交界处一地块的“拆除房屋许可证”。同年6月,被告与原告林某及其母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拆除原告及其母亲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塘尾村×号,建筑面积为175平方米的房屋;被告按照“拆一赔一”的原则,用相等的建筑面积,以房屋的形式赔偿原告及其母亲。
2003年,原告林某的母亲去世,其权利由原告林某继承。
2004年,被告集建公司开发的“集建国际名园”(原名称“集建国际广场”)竣工入伙。竣工入伙后,被告集建公司一直拒不向原告林某交付赔偿的房屋。
为了尽快拿到房,2006年3月3日,原告林某与被告集建公司签署了“承诺书”,“承诺书”内容有,“本人保证按贵司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确立入伙费及水电费手续。若拖延办理入伙,则视为本人自愿放弃贵司补偿房屋,归贵司所有,本人无异议。本承诺本人为自愿签订,是不可撤销的承诺。”
“承诺书”签订不久,原告林某将被告集建公司告上罗湖法院。原告林某诉称,被告一直拒不交付赔偿的房屋,在万般无奈和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他才被迫签署了“承诺书”,“承诺书”中许多内容极端不公平。林某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于2006年3月3日出具的“承诺书”。
时间太短承诺难兑现
罗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承诺书”应当视为是原、被告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的补充合同,原告林某并未举证证明被告集建公司在其出具“承诺书”之时存在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致使其在“承诺书”中做出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故此,法院认为,原告林某主张的其受胁迫而签订“承诺书”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林某倘若在2天内不到被告集建公司处办理入伙手续,视为其放弃补偿房屋,对原告严重不公。法院的理由是,办理入伙手续取得补偿房屋对于原告林某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而原告林某未及时办理入伙手续并不会对被告集建公司的权利造成损害,被告在其权利未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放弃一项重要的权利,并将权利让与被告,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法院还认为,办理入伙手续需要原、被告及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办理,并非原告林某单方所能完成,倘若被告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不予配合办理入伙手续,原告无法在2天内办理入伙手续,其将因此失去补偿房屋,这也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
因此,罗湖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林某于2006年3月3日向被告集建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有关“本人保证签订本承诺之日起2天内到贵司办理入伙手续,并按贵司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确立入伙费及水电费手续。若拖延办理入伙,则视为本人自愿放弃贵司补偿房屋,归贵司所有,本人无异议。”的承诺,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