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有过错,驳回其诉讼
本报讯 记者冯霖、通讯员杨桂胜报道:存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被人转走,而存款人没有向任何人泄露其密码,且存折、银行卡、身份证等资料一直没有遗失或者交给他人使用。这样的事发生之后,储蓄户王某认为银行对其账户的管理有漏洞,于是将
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存款的中国银行深圳中兴路支行赔偿其损失。记者昨天获悉,罗湖法院近日对这起离奇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王某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中国银行深圳中兴路支行对其账户资金被转走负有过错,被罗湖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万元被分两次转走
2003年8月2日,原告王某在被告中国银行深圳中兴路支行开办了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和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并设定了取款、转账密码。2006年8月1日,原告在被告的中兴路支行办理了存折换折。2007年8月16日,原告将人民币4万元现金存入上述账户内。2007年8月17日,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福建大厦支行的柜员机上,该笔存款被人以转账的形式分两次转走,每次转款人民币2万元。
发现存款被转走之后,王某非常气愤,他认为中国银行中兴路支行有责任。于是,将中国银行中兴路支行告上罗湖法院,请求罗湖法院判令被告中国银行中兴路支行赔偿其的存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罗湖法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
在法庭上,原告王某称,他从未泄露过密码,且存折、银行卡、身份证等资料一直没有遗失或者交给他人使用,因此,他认为,他的资金被转走,是被告中国银行中兴路违反了有关支取存款、办理转账手续的规定和承诺所致。
而被告中国银行中兴路支行则辩称,根据中国银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存折或卡或银行密码)是存款人应尽的义务;从开户申请表以及2007年8月17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自助终端系统专机交易报表可以看出,被告是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凭密码为原告办理了转账业务。
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开设了电子借记卡,该卡可以在柜员机上存取款及转账,且借记卡和密码相符是成功操作转账的条件。在现有科技条件下,银行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安全是交易成功的保障。在没有证据证明中国银行的技术安全系统存在漏洞的情况下,罗湖法院只能认定操作人持卡及输入正确密码才能转账。
罗湖法院还认为,根据约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储户自行承担,本案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账户管理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转账行为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罗湖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编辑: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