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因无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被驳回诉讼请求
本报深圳讯 存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被人转走,而存款人没有向任何人泄露其密码,且存折、银行卡、身份证等资料一直没有遗失或者交给他人使用。储户王某认为银行对其账户的管理有漏洞,于是将银行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深圳罗湖法院近日对
这起离奇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王某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中国银行深圳中兴路支行对其账户资金被转走负有过错,被驳回诉讼请求。
2003年8月2日,原告王某在被告中国银行深圳中兴路支行开办了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和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并设定了取款、转账密码。2006年8月1日,原告在被告的中兴路支行办理了存折换折。2007年8月16日,原告将人民币40000元现金存入上述账户内。2007年8月17日,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福建大厦支行的柜员机上,该笔存款被人以转账的形式分两次转走,每次转款人民币20000元。
发现存款被转走之后,王某非常气愤,他认为中国银行中兴路支行负有责任。于是,将中国银行中兴路支行告上罗湖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存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王某在法庭上称,他从未泄露过密码,且存折、银行卡、身份证等资料一直没有遗失或者交给他人使用,因此,他认为,他的资金被转走是被告违反了有关支取存款、办理转账手续的规定和承诺所致。
被告辩称,根据中国银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存折或卡或银行密码)是存款人应尽的义务;从开户申请表以及2007年8月17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自助终端系统专机交易报表可以看出,被告是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凭密码为原告办理了转账业务。
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中国银行的技术安全系统存在漏洞的情况下,罗湖法院只能认定操作人持卡及输入正确密码才能转账。(冯霖 杨桂胜)
(编辑: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