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生
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基本生活消费品提价备案制度的公告》中明确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凡是粮食、食用植物油、猪牛羊肉、牛奶和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在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10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8%以上,都应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违者必须退回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
不难理解,这样的公告,其主旨在于控制流通环节的跟风涨价,试图以控制正常加价率来遏制粮油价格的疯涨。但是以当前粮油涨价情况之复杂来看,这样一项“备案制度”,显然连“稻草人”的作用都不会有。如果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不服气,可以尝试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问,到底由谁来说明理由?当前,粮油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国营、集体、个人都可以经营;粮油还是一个没有区域的市场,黑龙江的产品流通到海南省也是正常的;粮油又是一个多层次市场,从一级批发到N级批发再到零售,经营者星罗棋布,多如牛毛。在这样的背景下,你到底让哪一类的经营者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呢?从常理来说,只有流通终端的零售商,才具备“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的真正意义,可是一个城市做粮油生意的商贩那么多,就算都去报告,“有关部门”又怎么接待?难道就不怕烦死吗?
第二问,什么样的理由才是可以涨价的?超过涨价幅度后要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违者必须退回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也就是说,只要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了涨价理由并得到了认可,就可以涨价了。以粮油价格成因之复杂、流通环节之多来看,当地有关部门有条件、有能力按照每户提出的涨价理由追根溯源地甄别调查吗?比如,零售商在陈述涨价理由时,说批发价就涨了这么多;而批发商又说,我的进价也是涨了这么多……那么,我们的“有关部门”还有没有精力一步一步追下去呢?最终,“进货时就涨了这么多”之类的说词,到底算不算可以被认可的涨价理由呢?
(编辑: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