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赐贵
在中国,许多人是因为单身才买不起房,还是因为买不起房而导致单身?这实在是一个悖论。不过这个悖论在广州已经不成问题了,因为该市国土房管局已经出台规定,不许单身人士申购经济适用房。这也就意味着,有些人要长期地既单身,又买不起房了。(2007年12月31日《新快报》)
对此,市国土房
管局的解释是“防止市民利用离婚购买2套经济适用房”,还要采取“全名制”的方式来防控。人多房少,要优先照顾家庭,那容易理解,但要以此为由,不许单身人士申购经济适用房,就让人有些想不通:首先,我要是结不了婚或不想结婚,但经济状况又不富裕到刚好有资格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话,那该怎么办?难道让我一辈子租房子住,甚至是流浪街头?其次,我要是刚好想离婚的话,那岂不是意味着男女双方至少有一个以后也要租房子住?
但如果说穷人对此一点手段也没有的话,那又错了。政府只说不许假离婚,但没说不许假结婚啊。在如此失衡的政策面前,恐怕许多人为了生活,只好纷纷告别单身,先把房子弄到手再说。至于弄到房子以后,双方还可以离婚,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至于那个离婚后没分到房子的单身人士,还可以再结婚,助其他需要申购经济适用房的穷人“一臂之力”。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局面,除了执政者头脑简单地“一刀切”之外,最大的原因还在于有些人仍喜欢把举证的责任推给公民,用“自证法”代替“排除法”。按理说,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与利益,非经法律明文规定和司法机关审判不得予以剥夺,即所谓的“排除法”。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经常看到倒过来的现象:公民得先证明自己有资格拥有某种权利,然后才能行使它。在民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应是无限的,只能个别排除,而在传统的专制社会里,公民的权利则是有限的,要个别授予。
在这里,市国土房管局本应重点审核申购者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标准,提防假离婚,而不是把审核的责任变相地推卸给老百姓,让穷人承担不敢离婚的后果。执政者要想好心不办坏事的话,恐怕还得多学点民主和法治的理念。
每日一句
恐怕许多人只好纷纷告别单身,先把房子弄到手,双方还可以离婚,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至于那个离婚后没分到房子的单身人士,还可以再结婚,助其他需要申购经济适用房的穷人“一臂之力”。———陈赐贵
(编辑: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