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今起施行
食品召回制度法有明文
本报今天消息 今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与市民关系紧密。《条例》不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而且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条
例》对违法的处罚金额作出了新的规定,将“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以立法形式确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其中明确,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为老百姓参与到食品安全立法和修改提供了平台。
《条例》中也明确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意味着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投诉将可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处理。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确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发布,比如要求市场要在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老百姓可以更迅速、准确、便捷地获知食品安全信息。
(鲁钇山 黄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