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北京一家律师所的女律师为了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洗脱强奸的罪名,引诱被害幼女出具假证言,还提议被告人家属伪造身份证。12月27日,记者从海淀法院得知,该律师因为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起诉到海淀法院。记者咨询京城律师得知,律师因代理案件被刑事起诉的情况非常罕见。(《北京晨报》12月28日)
其实,律师因代理案件被刑事起诉的情况并非“非常罕见”。以北京为例,前几年,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等担任首席辩护律师的大律师张建中就因为帮助做伪证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律师直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对抗,律师一些违规的行为甚至许多正当的执业行为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法学界和律师界纷纷呼吁要取消“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这一罪名,认为这是对律师的歧视。我虽然赞同取消“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这一罪名,但即便如此,它也无助于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因为,刑法仍然有“伪证罪”。一方面,如果律师有严重的伪证行为,同样要受到刑事追究;另一方面,如果公权力机关想打击报复律师,仍然可以将律师的正当执业行为或者轻微的违规行为用“伪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是否取消“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这一罪名不是保障律师执业环境和惩罚律师犯罪行为的关键,而是必须要有一个正当的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来保证追究律师伪证行为的公平、公正性。
试想,如果对于律师的伪证犯罪由原先的公安机关侦查、由原先的检察机关起诉,那么就难免会受到打击报复,即使事实上不存在打击报复,在程序上也难以让人信服,不能体现程序的正义性。因此,如果发现律师有伪证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异地的公安机关侦查、由异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异地的法院来审判,而不能将律师伪证犯罪的侦查、公诉与审判与原先律师为之辩护的案件进行了侦查、公诉和审判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来进行。
(编辑: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