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明年元旦起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本报讯 记者林丹报道:明年1月1日起,珠海将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珠海市政府昨天公布《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对象为珠海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首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市长是行政首长问
责的提请人,可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政府常务会议责成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在30天内完成调查核实,形成报告上报市长。市长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被问责者可以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
《问责办法》规定了7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珠海市副市长陈英说,行政首长问责制是为了解决少数机关干部不敢担责任,解决珠海政府部门存在的政令不畅通、内部工作流程不合理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虽然难以构成违法违规行为,但严重影响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造成政府机关“事难办”。从2008年1月1日起,珠海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对上级机关作出的决策和部署不执行、不落实、不配合,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失的,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未按要求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不按规定办理下级请示、报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和请求的;不按规定配合其他部门工作的都有可能受到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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