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岗翠湖山庄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就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据称都是业委会主任一手操办
记者 蒋佳元 余胜容
今年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七十六条更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然而,横岗翠湖山庄却发生了这样一件怪事:业主委员会竟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业主同意,便提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据翠湖山庄业主反映,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陈志光一上任,即着手操办物业管理合同事宜。此举引起了业主们的强烈反感,业主们反映的问题包括:原定11月底才到期的物业管理合同早在8月份就草草签订;在不召开业主大会前提下,由陈志光一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长达三年总价500万元的物业管理合同;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陈志光不允许小区业主看,更别谈复印事宜。
翠湖山庄小区
擅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据业主代表们投诉称,今年5月28日,鉴于与深圳市横岗瑞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即将于今年11月到期,翠湖山庄多名业主联名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商讨选聘下届物业管理公司事宜。当时,业委会多名委员表示同意,但遭到了新上任的业委会主任陈志光的反对。5月30日,部分业主代表再次向业委会递交书面材料,要求召开业主大会,陈志光予以了回绝。
业主及业委会成员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8月22日,业委会主任陈志光与横岗瑞兴物业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物业管理合同。小区业主邓先生等人得悉此事后,联合小区其他业主联名向业委会提出抗议,要求陈志光立即撤销其违规签订的合同,但没有得到回应。
翠湖山庄业主代表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合同则是业主大会的职责,并且要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业主通过。但山庄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多次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未召开业主大会,就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其行为已经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投票权。
无奈之下,翠湖山庄部分业主联名将此事向该小区所在的华乐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深圳市龙岗区住宅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但事隔数月,业主们所反映的情况均石沉大海。
吴先生等人在没有收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任何说法后,欲将业委会主任陈志光告上法庭。但由于此项诉讼牵涉到撤销翠湖山庄业主委员会与瑞兴物业公司续签的3年物业管理合同500万元的合同标的额,吴先生等业主难以支付4万多元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