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条件稳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在这几年增速加快,但也应看到,我国目前能够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人口比例并不高,但发展潜力巨大,国民财富已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大多数人要想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我们还必须创造一个更加完备的市场条件。第一,消除不利因素,拓展投资渠道。政府对于居
民财产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要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很大程度依赖于政府权能的发挥。例如,百姓财产交易成本能否减低,与各种管制政策、税费等紧密相关。还有,物价的稳定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宏观调控水平等。第二,创造一切条件保证居民收入增长是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过程中,还需注意要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让更多低收入者也拥有财产。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其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第三,要健全资本市场,营造一个更加公开透明的投资市场环境。第四,要加强风险教育,让居民在理性投资中能保持和稳定财产性收入增长。
———梁达在《上海证券报》2007年11月22日上撰文指出
●扩大财产性收入与缩小收入差距
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是低收入水平基础上的差距,不宜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来强行实现收入均等化,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根本思路是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维护高收入者的正当利益,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应当成为我国政策选择的基本出发点。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主要通过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降低低收入者的比重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原来的低收入层中会产生新的收入差距并有可能扩大,但这种新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在经济整体发展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的差距。因而要容忍财产性收入的增加等原因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的暂时继续扩大,这种差距的扩大是良性的,有利于“蛋糕”的做大。
———周青梅在《中华工商时报》2007年11月2日上撰文指出
●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制度建设
财产性收入虽然在目前我国国民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它的发展潜力非常巨大。如何让更多公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制度层面上有许多工作可做:创新金融管理体系,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强化对现有投资理财渠道的监管以及交易方式的规范。进一步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进一步明晰产权,并且让它们成为可以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广泛交易流动的金融资产。这样,原来死的、不能动的财富,就转变成了可以再生更多价值的活的资本。有恒产者有恒心,增加百姓的财产性收入,是增加中产数量,进而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的必由之路。
———童大焕在《新京报》2007年10月19日上撰文指出
●财产性收入不能伤害实业根本
为了保证大多数劳动者储备起来的劳动力价值能够实现长期的保值增值,先进的社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商品,包括资产价值的相对稳定,不能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二是必须不断发展发达公平的虚拟金融市场,开辟更多的投资市场,使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价值储备有地方去,有公平安全的投资场所;更重要的条件是,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劳动力价值能够稳定地提高。因此,为了不让老百姓的钱“毛了”,为了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除了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拓宽投资渠道之外,还需要使资产价格与实体经济之间保持适当的关联性。脱离实体经济的资产价格大幅度上涨,表面看是老百姓的财产收入增加了,实际上却增加了百姓的生活成本,一旦泡沫破灭,还伤害实体经济。
———何志成在《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10月18日上撰文指出
●重要的是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中央党校经济学部主任王东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年计划经济时期,“一大二公”,谈“私”色变,除了少量私人存款,老百姓多数没有财产性收入。过去我们还有一个观点,认为劳动所得是正当收入,按资(财产)分配是剥削。除了存款利息被认为是鼓励性报酬,一切财产性收入都视为非法。现在,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老百姓一个重要的收入形式。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既是保护群众私产,又是鼓励百姓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富有积极意义。
———摘自2007年11月27日新华网(供稿:广东省委党校图书馆郑芸)
(编辑:侯颖)